药品定价新政激震非处方药市场

发布日期:2005-11-09 10:06:57

    “在新颁布的药品定价目录中,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非处方药(OTC)的定价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这个政策将在8月1日正式实施。”发改委价格司的有关人士明确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正式对外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简称《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对政府制定价格药品范围、形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此前,部分医药企业和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已经得知了该消息。6月底,该协会在征求会员企业的意见后,向发改委递交了《关于改变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紧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简单下放非处方药的价格管理权限会导致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希望发改委能够对新方案重新考虑并暂缓执行。但发改委价格司这位人士告诉记者,该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准,因此将不会推迟实施。

    非处方药定价权下放到地方

    据了解,去年国家新颁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并增加了近千种药品,为了防止药价过快上涨,国家发改委开始对药品进行重新定价。
 “从出台的《定价药品目录》来看,发改委定价原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中信证券的医药行业分析师姚杰分析指出。据了解,以往的药品定价原则是按照甲类、乙类药品的标准来区分。医保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全部由国家定价,乙类药品则由政府定一个指导价格,然后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5%的价格浮动。而这次新的定价原则是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来区分。处方药(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由国家定价,非处方药、双跨药、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胡善联认为:“我认为这种定价原则比较合理。相比较而言,处方药定价比较复杂,有些新药还具有垄断性,需要由国家来定价;而对于非处方药,定价比较简单,同类品种可替代的药品较多,定价权下放,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更好地管好药价。”目前,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在编人员仅为4人,就算加上要成立的药品定价中心的30人,也很难就《医保目录》中的2100种左右药品进行合理的定价。

    据了解,原来国家发改委要对《医保目录》内的全部1850种药品进行定价(甲类的最高零售价及乙类的政府指导价)。而在定价权下放后,国家发改委只对《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1561种)制定最高零售价,而将非处方药(563种)最高零售价的制定权下放到省级物价部门。“我们也是做了很长时间的调研,才把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我们觉得这样有利于对药品的分级管理,更好地防止药价虚高,确保药费不要过快上涨。”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引发非处方药市场震荡
 
    “目前,哈药总厂、同仁堂、西安杨森、拜耳等企业都对药品定价新政表示了担忧。”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秘书长王伟告诉记者,据了解,6月底,非处方药协会已经牵头部分企业与国家发改委召开了座谈会,并向发改委递交了《关于改变非处方药价格管理权限的紧急报告》,希望发改委能够对新方案重新考虑并暂缓执行。
 王伟表示,由于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到地方,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同一药品的各地方最高零售价出现差异。这将可能造成企业各地区窜货现象增加,不利于企业经营。再者,企业如果就必须每个品种分别到各省市去申请定价,也会导致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的增加。
 
    “我们最担心各地对本地产品的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药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各地分别定价很可能造成人为的不公平竞争,使得外地药企的合理利润空间得不到保证。

    中信证券的医药行业分析师姚杰认为,新政的实施会有一些负面影响,包括窜货现象增多、加重企业负担、因为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价格歧视、以及政府的重复无效劳动增加等等。“我们经过与相关上市公司的沟通,认为新的《药品定价目录》的实施可能会对相关企业造成一些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灾难或毁灭性的,而且由于各企业的产品性质、销售网络等等因素的不同,对各企业的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姚杰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保持出厂价的一致及控制进销差价率的统一,尽量减少窜货现象的发生。  

     “发改委这样做是希望非处方药市场能公开竞争,从而抑制药品价格虚高。”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胡善联认为,“目前,定价方案还比较原则化,具体的实施情况还需要观察,一些地方还有待细化。”

              

 


[关闭此页][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