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28 09:32:16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湘价消〔2007〕16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7]26号)精神,现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省内调增进政府定价目录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附表三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附表三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律由经销企业比照GMP药品价格降低30%的幅度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我局将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生产或经营有附表一、二、三所列以外剂型规格品的企业,必须将补充剂型规格报我局(消费品处),备案公示后方能销售。
  四、附表一、二、三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即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以最小零售包装(独立)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仍按现行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按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差价率作价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2月26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部分省内调增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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