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自治州医疗机构执行2007年度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招标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2 17:14:56


 州医药整治办(2007)4号

各县(市)卫生局、州县(市)有关医疗机构:
    全州医疗机构2007年度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招标工作于8月25日结束。按照国务院六部委[2001]308号、卫生部卫规财发[2007]208号文件精神,凡参加2007年度全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标结果,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为确保此次中标结果的有效执行,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招标采购周期执行时间为2007年 9 月 30日至2008年  8月 30 日,同时终止执行2006年度集中招标中标结果。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尚未用完的耗材、试剂库存情况要进行清理登记。凡2007年 9 月 30日以后购进的耗材、检验试剂,必须向此次中标企业采购。
    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要认真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政合同。不得用非中标品种代替中标品种。各单位临床用耗材、试剂要全部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执行订单审核制度,因特殊情况未中标和新研发上市的品种而临床又确实需要,必须填写“湘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申报表”,实行备案(网上)采购。临床急需及抢救使用类,可先采购,后补办备案手续。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用耗材(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采购渠道和采购行为。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试剂)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招标采购品种的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限价标准,确保中标品种让利政策落实到位。
    四、州医药购销整治办将对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对规避集中(招标)采购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湘西自治州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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