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11-19 09:50:03 |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福建省局通知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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