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0 10:20:40

国食药监安[2007]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江西省局通知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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