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08-06-23 09:32:05 |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当前,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重损害了我国反兴奋剂的良好形象。为加大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力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如下: 一、化工类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化工类企业必须立即开展自查。有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化工类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封存现有库存产品,追回售出产品,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凡逾期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严禁化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化工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或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有关部门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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