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吊销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08-06-30 09:36:11 |
湘食药监市〔2008〕18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末收到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依法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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