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第一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9-03-09 09:19:59 |
湘食药监市〔2009〕14号
今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以及经省局特别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许可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并记录,该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活动中,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市州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活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发现问题,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对不按规定销售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坚决撤销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湖南省第一批可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批发企业目录
信息来源: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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