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8 09:13:11


湘食药监稽〔2009〕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查获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第二批),并就有关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公布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通知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省局已公布的和其他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进行清理、主动“下柜”并登记备查。

    二、加强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清理、停止销售使用已公布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情况,检查经营使用其他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情况,抽验可疑品种,督促各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有关产品及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予以公布;公布后,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销售、使用。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法销售使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有下列情形的,可依法按假药论处:

    1、仿冒或者套用批准文号、使用已过期或已被撤销的批准文号、没有批准文号,产品的名称、包装、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论处;

    2、非药品产品名称、包装与已有药品通用名相同或相似,且属于假冒批准文号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论处;

    3、在非药品产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经省、市药品检验所检定,证据确凿的,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论处。

    四、有关问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宣传违反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规定,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适时组织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学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宣讲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识别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能力,增强依法经营使用的自觉性。切实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对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批准文号,谨防误购误用。

    六、认真做好情况汇总上报。各地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严重违法违规产品名单和重大典型案件以及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按要求上报省局稽查总队。

 

附件: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第二批)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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