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纠办发 [2001]17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16:52:36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 [2001]17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物价局(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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