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新规落地!2026年起,这些招投标规则将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6-03-28 15:03:13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将于20265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不仅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将对医药行业的招投标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亟需提前了解,调整策略。

一、药品注册与审评审批:招投标的准入门槛重塑

核心变化:审评审批提速: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可采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等程序,加速上市进程。市场独占期激励:数据保护强化: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实施最长6年的保护期。对招投标的影响:时间窗口成为竞争优势:能通过上述加速通道获批的药品,将更早进入市场,在招标采购中抢占先机。投标文件中突显优先审评”“突破性疗法等资质,将成为重要加分项。独占期带来市场壁垒:获得市场独占期的药品,在独占期内招标中可能享有事实上的排他性或议价优势。投标人需关注竞争对手产品的注册状态与独占期情况。创新价值凸显:数据保护增强了原研药企的权益,仿制药企业需在招标报价策略中,更精细地权衡专利挑战与数据保护期带来的风险。

二、生产许可与委托生产:投标主体与产能布局的变革

核心变化:委托生产有条件放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但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原则上仍不得委托生产。分段生产新规:MAH因工艺特殊、临床急需、应对突发公卫事件等需要,可委托分段生产特定药品(如创新药)。疫苗委托生产:在特定情形(如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疾病防控急需等)下,经批准,疫苗MAH可委托生产或分段生产。对招投标的影响:投标主体多元化:MAH(不一定是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参与投标将成为常态。招标方需审查MAH资质及其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质量责任划分。产能保障要求升级:对于临床急需、国家储备或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可能更关注投标人(MAH)的产能布局弹性与供应链韧性,能够利用委托分段生产机制保障供应的企业将更具竞争力。质量责任穿透管理:投标人必须证明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能力和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在投标文件中,完善的质量保证协议和供应链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三、中药管理:饮片与配方颗粒销售规则明确

核心变化:中药饮片:按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跨省销售,但其中炮制方法、用药特点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临床用药混淆的品种,需在标签标明临床用药提示信息,并向销售、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对招投标的影响:跨区域投标的合规成本: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若参与跨省招标,必须完成销售地备案程序。投标时需将备案凭证或受理证明作为重要资质文件提交。经营企业业务禁区:药品经营(批发、零售)企业不得投标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业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必须直接向生产企业招标或采购。标准与溯源要求:招标方会更加关注投标产品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国家或省级)以及中药材溯源信息,相关证明文件是投标的必备要素。

四、经营与使用:网售红线与处方流转

核心变化:网售药品负面清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亦不得网络零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处方流转获支持: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处方,患者可凭处方选择到零售药店购药。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机构与药店间的处方流转。对招投标的影响:电商平台投标受限:在涉及上述禁止网售药品的采购项目(如医疗机构采购)中,纯线上药品经营企业不具备投标资格。药品经营企业在投标时需声明其销售渠道符合规定。院外市场机遇:处方流转的鼓励政策,为零售药店参与药品供应创造了更大空间。在承接医疗机构处方外流相关的药品配送或服务项目投标时,药店的信息系统对接能力、药事服务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点。用药风险药品目录:企业需密切关注后续发布的用药风险较高药品目录,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渠道和投标策略。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投标合规的高压线

核心变化:处罚力度加大: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许可、拒不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罚款金额、资格罚(如10年内不受理申请、禁止从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明确假劣药情形:细化列举了属于假药”“劣药的具体情形,部分情形无需检验即可认定。第三方平台责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入驻企业资质,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对招投标的影响:资质造假一票否决: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证明、数据、资料,一经查实,不仅会导致该次投标无效,更可能引发长达10年的市场禁入,代价巨大。合规性审查是投标的生命线。质量风险零容忍:招标方(尤其是医疗机构)在评标时,将更加重视投标人过往的质量安全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任何因质量问题被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处罚的记录,都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平台方参与项目需谨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若参与政府或医院相关的药品供应服务项目投标,必须证明其已建立符合新规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否则将面临极高合规风险。

总结与行动建议

2026515日是新规生效的起点,但变化已经来临。对于医药行业招投标的各方参与者:药品企业(投标人):应立即开展内部合规审计,对照新规调整研发、生产、质量、渠道策略。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将新规要求的各项资质(如加速审评批件、委托生产协议、跨省销售备案号、药物警戒体系说明等)作为核心竞争力予以展示。重新评估涉及中药配方颗粒、网络禁售药品等业务的投标可行性。医疗机构、采购机构(招标方):应尽快更新药品采购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和合同条款,将MAH责任、委托生产监管、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备案、药品追溯、药物警戒配合等新规要求纳入其中。加强对投标人合规性与供应链安全性的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需要组织专业学习,准确把握新规对各类药品采购项目的影响,为招标人提供合规、专业的文件编制建议和评审指引。此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核心是风险管控高质量发展。在未来的药品招投标市场中,合规是底线,质量是根基,创新与供应链韧性是赢得竞争的关键。只有深刻理解并提前适应这些规则变化的企业,才能在新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赢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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