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振湘公司中标药品部分补报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12 10:41:46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南振湘医药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中标药品部分补报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湘价函〔2006〕68号

湖南振湘医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修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4]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湘价消[2005]77号)等文件精神和省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报告的结果,现将你公司受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中标药品中部分补报价格公示备案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核定如附表,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此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价格,为政府定价品种最高零售限价,在采购单位范围内执行,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时的实际结算价格制定实际零售价,允许下浮,但不得上浮;其他未向我局备案公示价格的药品,在我局核定最高限价前均不得销售。

  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尽快将之送达各采购单位执行。

  见附表:省会医疗机构部分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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