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07 10:19:51

      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消〔2006〕8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含医用耗材、试剂等,下同)价格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招标采购,鼓励大型制药(器械)企业直接参与竞标,切实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行为。

  二、实行顺加作价。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作价。即以单位药品(器械)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8%,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15%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批发企业不得超过40元,零售企业不得超过75元。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三、试行价格备案制度。对集中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中标后的药品和器械的中标价、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发送采购单位执行。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报备的价格予以审核批复。对批、零企业自行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单位必须将进货发票和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批、零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今后如国家下达有关价格干预办法,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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