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挂网规则公布

发布日期:2026-01-28 12:01:18

近期,湖南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本规范自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湖南是第26个公布挂网规则的省份,具体内容见下文

湖南挂网规则在结构上与全国挂网共识基本一致,也有一些规定延续了该省之前的挂网方式,比如实行药品按组管理和比价:化学药质量层次包括: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过评);其他药品。中成药不区分质量层次。生物类似药质量层次包括:参照药;其他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集采药品按医保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已集采药品按招标剂型归并,下同)、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药品在挂网申报时,按单位可比价(中成药按日均费用计,下同)实行同组比价。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剂型药品申报挂网时,价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在网采方面,重申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并按零加成进行销售,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和引导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加省平台采购(医保定点村卫生室药品应由所属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网上代采),确需自主采购的药品按照不超过平台挂网价销售。对按规定应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医药机构,逐步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非网采不结算

目前,全国已有26省发布正式药品挂网规则文件,包括:河北、新疆、广东、贵州、安徽、青海、山西、内蒙古、甘肃、浙江、广西、辽宁、海南、宁夏、江西、陕西、河南、山东、重庆、上海、福建、湖北、云南、吉林、江苏、湖南挂网规则已经成文。其余各省均发出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意见征稿。解读《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1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在全国挂网共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规范》,旨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价格虚高,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持续深化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二、文件主要内容《规范》从药品挂网基本要求、常规挂网、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挂网药品管理、医院采购管理、监管监测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药品挂网采购政策进行了规范。(一)挂网基本要求。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药品挂网价格、质量、供应保障负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二)常规挂网。明确了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化学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以及价格风险标识的豁免条件。

(三)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二是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三是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四是集采品种非中选药品挂网。

(四)挂网药品管理。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暂停挂网和撤销挂网情形以及恢复挂网情形。二是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三是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四是落实挂网药品追溯管理。

(五)医院采购管理。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并按零加成进行销售,严禁线下采购。二是各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药品的采购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对不同挂网类型药品可分别按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相关流程进行采购。

(六)监管监测。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是加强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采购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的药品。三是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四是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规范》自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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