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南省第二批可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30 09:13:59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要求,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并报我局审核,同意第二批共27家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以及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有关企业除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销售,重点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文件、采购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外,还应当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并记录,该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活动中,除患者个人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对不按规定销售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坚决撤销经营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第二批可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发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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